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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校解析答案: 1980年颁布施行的国籍法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我国三十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经验,并参考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国籍立法和有关国籍问题的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包含五项基本原则。
(1)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这项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我国各族人民都具有中国国籍,体现各民族的平等;二是不论什么民族都具有统一的中国国籍,体现各民族的统一。
(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在该法的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中都体现了这项原则。
(3)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这项原则对于消除积极和消极国籍抵触都创造了立法上的有利条件。
(4)男女国籍平等原则和国籍的加入。该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具体在该法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体现了这项原则:第一是采取双系血统原则;第二是采取妻子的国籍不受婚姻影响的原则。
(5)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十这项原则可以避免因婚姻、收养、认领等情况而产生国籍抵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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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法明确规定什么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中国国籍法不允许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个国家的合法公民身份,也就是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即一个人通过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该国国籍,又在另一个国家再一次通过该国的法律获得该国国籍,就被视为拥有双重国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的态度是:1、坚持一人一国籍,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
2、尊重本人意愿,不强制或违背本人意愿选择国籍;
3、如果中国公民在他国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我国法律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外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扩展资料:
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一、本人已经定居在国外;
二、本人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如果只是具备第二个要件,而本人并未定居在国外,则并不会因为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三条只是说不承认双重国籍,也就是说,中国政府对该公民获得的外国国籍不予承认。
所以,通过某种途径合法取得外国国籍,但并没有定居在国外,按照第九条,还是中国公民,只是外国公民身份不予承认罢了,只要不在中国使用外国护照,中国政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去强制要求你注销中国身份。”
中国公安部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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